两广江海的蛋家被世代轻贱、不许上岸,根子不在风俗好坏,而在他们是被河泊所按船编入鱼课、却不被土地、宗族与科举接纳的一类无籍之人。翻开高要、儋州、潮州的旧志,这群人有时在婚俗里,有时在税册里,有时在一句带着轻蔑的按语里,唯独很少作为与“军”“民”平等的人出现。他们究竟是什么人,又为什么连踩一脚岸都那么难。
把因果倒过来看更接近真相。不是先有一群“天生低贱”的人所以被排斥,而是先有了一套把人钉在水上、不许上岸不许通婚读书的制度,贫困、漂泊和岸上人才看得见的种种“习气”,才被慢慢归到他们头上。旧志里那些“卑贱”“恶俗”的字眼,多半出自岸上士绅之手,是排斥之后的描述,不能反过来当作排斥的理由。
圣旨改的是法律名分,改不动岸上的资源与关系。雍正的上谕说得很清楚:蛋户“本属良民”,输纳鱼课“与齐民一体”,有力盖房者准其靠水编甲;可上岸要地、结亲要人家肯嫁、读书应试要籍贯与学额,这些都不在一纸诏令能直接调拨的范围。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能不能进村、能不能结亲、能不能进学堂,从来是两件事。
上谕里“不容登岸居住”“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”几句已经说明,长期以来是岸不让上,而非人不愿上。上谕特意补一句“无力之蛋户听其在船自便,不必强令登岸”,恰恰反证此前连“在船”都不是从容的选择,而是无权者被逼出来的适应。把被拒之门外说成乐在其中,是把结果当成了原因。
需要先交代用字:宋元文献多写作“蜑”或“蜒”,明清方志通作“蛋”,今天则多写“疍”,指的是同一类舟居水宿的水上人。本文沿引旧志原文时作“蛋”,叙述时蛋、疍并用。
要看清蛋家的位置,最好从旧志怎样称呼他们入手。民国《儋县志》的风俗赋总述一地人户,落笔是“军民杂蛋,城市乡村言语衣服门户分门”——军、民、蛋三类人并列,连言语、衣服、所走的门户都各自分开。同篇又写“渔婆市女,贩贩熙攘”,挎篮卖鱼的水上妇女直接出入城市墟市,是地方生计里再寻常不过的一环。他们不是远在化外的异族,而是近在城边、人人每日相见,却在户籍与身份上被单独隔开的一群人。
肇庆高要的记载更细,也更有名。沿江的蛋家到了婚龄,“其男未聘则置盘草于梢,女未受聘则置簪花于梢,以致媒妁”;成婚那天“旗灯照耀,宴客则别驾方舟,谓之酒艇”;小洲一带的蛋户还常养童养媳,“长而结婚,谓之转髻”。船梢上一盆草、一盆花,就是水上世界的婚否标记;两船相靠、张灯宴客,婚礼整条在江上完成。
语言也把他们标记得清清楚楚。《潮州府志》方言篇专门记下蛋人一套岸上人听不懂的词:“其蛋人则谓饭曰迈,碗曰爱,瓦盆曰把,网曰今。”一个群体有自己稳定的词汇、自己的婚配范围、自己的生计与居所,难怪修志者要把他们与军、民分别开列。
需要警惕的是旧志里的另一类笔墨。揭阳条下有“蛋户岩居刀耕火种,蚕户舟居,妇者捕鱼为生,妍者流而为妓,尤恶俗也”一句。这是典型的岸上士绅口吻:它一面透露蛋户本有山居、水居之分,妇女承担捕鱼生计,一面把个别在身份压迫下沦入底层性交易的现象,轻飘飘钉成整个群体的“恶俗”。这样的话只能当作偏见的标本看,不能当作蛋家的自况。
蛋家之所以成为一类可被单独指认、单独管理的人,制度上的关键是明代的河泊所。洪武年间,朝廷在沿江沿海广设河泊所,专管渔户、征收渔课,洪武十四至十六年仅福建、广东就设了约七十四所,全国一度达二百五十余所。广东各府几乎都有河泊所,广州府一所辖下的疍民,按作业方式被分成“十九种名色”。
河泊所用的办法,可以概括为“以舟系人”。厦门大学陈春声在讨论华南户籍时引过一段很直白的方志:蜑人“舟居水宿,网捕为生,语音与土人稍异。国初立河泊所辖之,岁纳鱼课米、鱼油、翎鳔等料;正统间奏革河泊,蜑民归并都里立籍,凡三十八户、船三十八,每船纳鱼课米四石余”。注意“三十八户、船三十八”这个对得整整齐齐的数字——在水上,不是按人丁、田亩立籍,而是一只船就算一户,船与户一一对应。后来河泊所革除,蛋民归并到陆上的都图里,征收方式却仍是按船纳米。
他们交的课也不只是米。雷州、遂溪一带的鱼课,除鱼课米外还有鱼油、鱼鳔(方志写作翎鳔)、鱼线胶等名目,折银征收,连闰月都要照加。《遂溪县志》载鱼课米四百一十三石有余,“每石派银三钱一分五厘,遇闰年照有闰米添派”;《雷州府志》还记海康一县岁办鱼油三百余斤、鱼鳔四斤多。鱼油可用于器物、军需,鱼鳔熬胶是造船、制弓的材料,水上人的出产从一开始就被嵌进国家的物料账。
| 年代 | 与蛋户相关的制度节点 |
|---|---|
| 洪武十四至十六年 | 闽粤广设河泊所(约七十四所),管蛋户、征鱼课,广州府辖下分十九色 |
| 洪武二十四年前后 | 香山等地鱼课米、鱼油、鱼鳔按额征解,数字立为定额 |
| 正统年间 | 各地陆续裁革河泊所,蛋民归并都图立籍,仍按船纳米 |
| 康熙后期 | 渔船编甲、连环保结,与陆上图甲相配合,水陆相连管理 |
| 雍正七年(1729) | 颁《恩恤广东疍户》谕,宣布蛋户本属良民,准有力者近水编甲 |
最能说明蛋户是“税籍”而非实有人口的,是册籍上那些几十年不动的数字。研究明清岭南方志的学者注意到,会同县的疍户数从正德七年到嘉靖四十一年、五十一年间一直是八十八户,文昌县从万历十一年到崇祯五年、半个世纪里都是二百三十三户。真实人口不可能这样恒定,恒定的是课税额度。所谓“蛋户多少户”,很多时候是税册上一串必须照纳的定额,而不是江面上实际往来的人数。
这与陆地上王朝征取贡物的逻辑一脉相通,只是对象从土贡换成了鱼课——朝廷如何把偏远之物折成账册上的定额,可参见《糖牛传说与贡赋博弈》。
编入税册,并不等于被岸上社会接纳。各地旧志与后世调查反复提到一套对蛋家的限制:不准上岸定居,不准入学读书、参加科举,不与岸上齐民通婚,犯了法量刑比平民更重;不成文的规矩更细,诸如上岸不准穿鞋、不准穿华服、喜庆不准张灯结彩。要理解这些禁令为何如此整齐,得看清传统岭南社会是靠什么把人组织起来的。
其核心是土地,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三样东西。一是里甲图甲,户籍按田土、人丁编审,当差纳粮都落在地块与烟户上;二是宗族,岸上人通过族谱、祠堂、祖坟与族田确认“谁是自己人”,而这几样都要占一块地;三是科举学籍,应试要在本籍、要有里邻保结、要进得了县学。一个人若上无片瓦、下无寸土,生于船上、葬于荒野,就同时落不进图甲、进不了祠堂、报不上籍贯——不是某一道门单独关着,而是整套秩序都没有给他留位置。
人类学者萧凤霞、刘志伟在研究珠江三角洲时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判断:历史上的“蛋民”未必是一个血缘纯粹、自古隔绝的族群,“蛋”这个标签很大程度是在沙田开发、户籍登记与宗族建构的过程中被不断强化的。水上人一旦有能力上岸置产、入籍、编修族谱、建立祠堂,几代之后也可能被当作寻常的“汉人”;反过来,留在水上、无力登岸者,就持续被指认为卑贱的蛋。身份的边界会随土地与户籍流动,恰恰说明它首先是制度与资源的边界,而不是血统的边界。这是学界的一种解释,与强调蛋家有连续文化与自我认同的看法并存,本文倾向前者,却不把它说成唯一答案。
也正因为如此,蛋家在江面上另建了一套完整的生活秩序,其中最显眼的,就是他们在船上完成的婚姻。
屈大均《广东新语》卷十八记蛋家,与高要志几乎可以对读:“诸蜑以艇为家,是曰蜑家。其有男未聘,则置盆草于梢;女未受聘,则置盆花于梢,以致媒妁。婚时以蛮歌相迎,男歌胜则夺女过舟。”他还记下蛋家女子的称谓,“其女大者曰鱼姊,小曰蚬妹”,以鱼大蚬小为喻。所谓蛮歌,就是后世所说的咸水歌;两船相靠,男女隔船对唱,男方唱赢了,才把新娘接过船来,再如高要志所记,并靠方舟、张灯宴客,是为“酒艇”。
把这些习俗放回身份处境里,意味就不一样了。船梢的盆草盆花,是一个不被岸上承认的群体给自己设计的“婚否信号”,往来船只远远一望便知;对歌择偶、夺女过舟、酒艇宴客,把说媒、迎娶、宴客整套礼仪压缩在水面上完成,无须借岸上的祠堂与媒妁体系。蛋家普遍内部通婚,与其说是不愿高攀,不如说是岸上根本不与联姻,内婚制反过来又维系了他们独有的方言与歌——前文那套“饭曰迈、网曰今”的词汇,正是这样一代代在船上传下来的。
这套水上婚俗与岸上依六礼而行、看重庚帖文书的婚礼是两个路数,后者的完整程序可参见《岭南嫁娶择日与六礼合婚考》。至于高要志提到蛋户童养媳“长而结婚谓之转髻”,则与岭南各地普遍存在的童养媳、圆房习俗相通,此处不展开,详见《童养媳是什么?岭南童养媳与圆房习俗考》。需要强调的是,这些不是供人猎奇的“奇婚异俗”,而是一群被岸上秩序拒之门外的人,在几尺宽的船板上自建的婚配与信用制度。
转机以诏令的形式到来。雍正七年,清世宗向广东督抚颁下《恩恤广东疍户》谕,先说粤东“四民之外另有一种,名为蛋户……以船为家,以捕鱼为业,通省河路俱有蛋船,生齿繁多”,又承认“粤民视蛋户为卑贱之流,不容登岸居住,蛋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,畏威隐忍,跼蹐舟中,终身不获安居之乐,深可悯恻”。谕旨给出的平权理由很实在:蛋户“本属良民”,而且“彼输纳鱼课,与齐民一体”——你既收了他的税,就没有理由再把他挡在齐民之外。
具体办法也留了余地:无力者“听其在船自便,不必强令登岸”;有力建造房屋、搭棚栖身者,“准其在于近水村庄居住,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”,并严饬“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”。这是少见的明白话,等于从法律上宣告蛋户不是贱民。
然而名分易改,岸难移。准许靠水居住,不等于村里肯拨地、肯卖地;准许编列甲户,不等于宗族肯与之联姻;宣布可以读书应试,也不等于岸上学堂与邻里立刻接纳。广东文史研究者指出,尽管取消了“不准上岸入学读书”的旧规,不成文的禁忌仍长期维系。直到民国,陈序经《疍民的研究》、伍锐麟《三水疍民调查》以及岭南大学在广州沙南、三水一带的实地调查,还在为水上人“洗清污名”、争取生存与受教育的权利;而陈序经在使用识字程度调查时已经发现,究竟怎样才算蛋民、边界划在哪里,本身就很难说清——这正印证了身份并非铁板一块。
把整条线索连起来看,蛋家的命运照出的是一个相当冷的道理:一个社会怎样登记人,往往就怎样对待人。河泊所能把流动的人按船写成税册上的定额,却没有同时给他田土、籍贯与进祠堂的资格;雍正能一笔抹去“贱”字,却抹不去土地、婚姻与学籍筑成的边界。真正让水上人一步步靠岸的,不是某一道更仁慈的诏令,而是这些边界本身被慢慢拆除。读旧志里那些被轻贱的身影,与其替古人感慨,不如看清那套把人分为“在册”与“不在册”、“有根”与“无根”的机制——它比任何一句偏见都更持久。
他们是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两广、福建沿江沿海、以舟为家以渔为业的水上居民,旧志称蛋、蜑,今作疍。是否构成一个血缘意义上的“民族”,学界并无定论:一种看法强调其语言、咸水歌与内婚传统有很强的延续性;另一种看法(如萧凤霞、刘志伟)认为“蛋”更多是户籍与沙田开发中被贴上去的身份,上岸入籍建祠者也可能转为平民。可以确定的是,他们长期是被制度单列、被岸上轻贱的一类人。
河泊所是明代专管渔户、征收渔课的机构,洪武年间在闽粤沿江沿海广设,办法是“以舟系人”、按船编户。蛋户所纳统称鱼课,除鱼课米折银外,还包括鱼油、鱼鳔(翎鳔)、鱼线胶等物料,鱼油、鱼鳔熬胶可供军需与造船,遇闰月还要加征。裁革河泊所后,蛋户归并陆上都图,仍多按船纳米。
因为上谕改的是法律身份,调不动岸上的土地、婚姻与学籍。上岸要有人肯卖地、肯接纳编甲,通婚要有人家愿意联姻,读书应试要有籍贯、保结与学额,这些都掌握在村庄与宗族手里,不在诏令直接调拨之列。所以法律上“与齐民一体”之后,不成文的歧视仍延续很久,直到民国调查乃至更晚的上岸安置才逐步改变。
这是蛋家在水上自成一套的婚仪:男子未聘在船梢放一盆草、女子未受聘放一盆花作为可婚信号,称盆草盆花(高要志作盘草簪花);成婚时两船相靠、张灯宴客,称为酒艇;男女隔船唱咸水歌(旧称蛮歌)相迎,唱赢方才“夺女过舟”。“转髻”则指蛋户童养媳成年后挽髻成婚,与陆上童养媳的圆房类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