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清代广西龙胜的大山里,年轻人确实可以自己挑伴侣,但这份自由有一道三年的期限 —— 过了期限仍无夫家,等待女子的可能是整个社群的羞辱,甚至父母之手。每年七月的耍秧歌会,排冲里的青年屠豕椎牛、聚在一处共食,男女相悦便一唱一答,歌到情合,男子递出一方红巾,女子受了,这桩终身大事就算有了眉目。这样的婚事没有媒人奔走,也无须父母点头。偏偏就是这样一个看似自由的社会,在志书里留下了 “女三年无夫…… 则父母或杀之” 的冷峻一笔。
因为在龙胜厅的苗猺社会里,主婚的本来就不是父母,而是周期性的歌会本身。《龙胜厅志》卷六写得很直接:“各自配合,不由父母。” 广东连山的八排瑶有七月 “耍秧” 之会,柳州的猺人则趁墟 “清歌互答自成亲”,三地旧志都把择偶的场合记在歌场、墟集而非堂屋之上。父母不主婚,并不意味着没有规矩,而是规矩被放进了一套公开的、以歌为媒的程序里。
自由配对并不等于人人都能配成。答歌是一场双向的拣选,歌喉、性情、容貌、家计、机缘都在其中,有人一唱即合,也有人连年落空。志文里那句 “其无配者姑俟来年”,说的正是当年没有配成、只好等下一年歌会的人。歌会一年一回,等了三年仍无着落,才落到 “女三年无夫” 的境地。自由给的是参与选择的机会,并不保证每个人都有结果。
这种警惕是必要的,而且不能排除。修志者是外来的流官,同卷便有 “俗惟猺最陋” 一类判语,带着明显的俯视;整条记载又极为简略,在现存旧志中几乎找不到第二条可以互证,“或” 字更是 “有的、间或” 而非 “一律”。因此既不能把它当作年年照行的普遍刑律,也不宜当作纯然虚构一笔勾销。更稳妥的读法是:它未必记录了多少实案,却真实记录了一种被社群认可的极端压力 —— 长期不婚的女子,会被置于 “世所不齿” 的位置。
这则材料最容易被拆开引用:讲婚恋自由时只引 “各自配合,不由父母”,讲旧俗残酷时只引 “父母或杀之”。可在《龙胜厅志》卷六的原文里,二者本是前后相承的一段话:
“负所受而归,于是夫妇定矣,各自配合,不由父母。其无配者姑俟来年,女三年无夫负去,则父母或杀之,以为世所不齿。”
前半讲成:歌会相悦之后,女子 “负所受而归”—— 带着所受的红巾、赠物归去,夫妇关系就此定下,无须父母主持。后半讲败:当年没有配成的,“姑俟来年”,暂且等下一年;倘若连续三年仍 “无夫”,则 “父母或杀之,以为世所不齿”。合起来看,志书描述的是一套完整的婚配机制:既规定了怎么自由地结合,也规定了长期结合不成会怎样。自由与严酷不是两条互不相干的记载,而是同一套规则的两端。
需要先说明称谓。旧志以 “猺”“獞” 等字记族名,是当时带有俯视色彩的书写习惯,本文行文作苗猺(苗、瑶),它们并不等同于今日作为法定民族共同体的苗族、瑶族,更不能据一字面把某一习俗安到整个族群头上。《龙胜厅志》同卷还说猺人 “善吹芦笙”,青年以歌乐相会,正是这套择偶习俗的生活底色。
把视角从 “杀” 字上移开,先看清苗猺青年究竟怎样成婚,才好理解后来的严酷从何而来。广东连山的八排瑶留下了最完整的一段仪式记载,《连山绥徭厅志》“耍秧” 条写道:
“七月乙日会男女,名曰耍秧,排冲诸君吾子咸集,屠豕椎牛,共牢而食,贫而歌以为献酬。其男女自成名以上相悦则答歌,歌合纳红巾以为采,期而送妇。”
这一天是专设的择偶盛会:各排各冲的青年齐聚,杀牛宰猪、共食对饮,贫寒人家便以歌代礼;成年男女若彼此中意就答歌,唱到情投意合,男方纳上一方红巾作为采择之礼,再约定日期送妇成婚。《柳州县志》卷十的《记猺俗》诗也说 “清歌互答自成亲…… 趁墟亦有能装束”,可见趁墟对歌同样是择偶的场合。
把几则材料拼起来,成婚的环节相当清楚:
| 环节 | 何时何地 | 做什么 | 出处 |
|---|---|---|---|
| 相会 | 七月耍秧、或趁墟之日 | 屠豕椎牛、共牢聚饮,青年毕集 | 《连山绥徭厅志》 |
| 答歌 | 会众之中 | 男女相悦,一唱一答,以歌试探 | 连山厅志、柳州县志 |
| 定情 | 歌合意合之时 | 男纳红巾为 “采”,作为定亲信物 | 《连山绥徭厅志》 |
| 成婚 | 约定之期 | “期而送妇”,女负所受而归 | 连山厅志、龙胜厅志 |
红巾在这里的作用,相当于婚约的物证;“负所受而归” 则是关系公开化的动作。它不靠婚书、不靠父母之命,而靠一场公开歌会、一方当众递受的红巾来定。散居在山岭之间、人口稀少的聚落,平日难得有男女齐聚的机会,一年一度的耍秧、逢旬而开的墟市,实际上是成本最低、成功率最高的配对场合。
至于广西境内不同族群婚俗的地域差别,例如壮人婚嫁少用轿舆、多步行 “遥就”,墟期又有地支纪日与数字纪日之分,则是另一套话题,可参见《广西旧志婚俗与墟期地域差异》。
机制看清了,再回到那句最重的记载,有三个分寸必须守住。
其一是期限。“其无配者姑俟来年”,意味着社会先给了等待的空间 —— 一年不成还有下一年,并非一次答歌不中就立刻问罪。“三年” 是连续多次歌会都未能配成之后才触发的界限。这个宽限的存在,说明规则针对的不是偶然失意,而是被认定为长期无法进入婚姻的状态。
其二是 “或” 字。原文作 “父母或杀之”,“或” 是 “有的、间或”,不是 “皆”“必”,更没有写成依律论死的条文。它描述的是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事,而不是一条固定执行的刑律。修志者若只想渲染蛮荒,大可径写 “皆杀之”,他偏偏留下这一道缝,把极端与常态分开。与 “杀” 并列的,往往还有驱、嫁、卖等较轻的处置,只是这则材料没有展开,本文也不替它补全。
其三是孤证。遍检手头这批旧志,“女三年无夫则父母或杀之” 仅见于《龙胜厅志》这一处,连山、柳州的同期记载只写歌会择偶,并无相应的杀女条文;它又出自外来流官之手,同卷 “俗惟猺最陋” 的判语提示我们,惊异与猎奇本就是这类边地风俗志常见的笔法。因此,这条材料足以证明 “世所不齿” 的舆论压力真实存在,却不足以让我们断言杀女在龙胜是普遍、惯常的事实。把或然之事写成必然之俗,恰恰重蹈了旧志猎奇的覆辙。
在守住这三层分寸之后,仍有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值得追问:为什么一个允许自由恋爱的社会,对 “不婚” 的女子反而如此严厉?山地聚落人口稀少、生计艰难,社群的存续高度依赖新增人口;在女性无从独立立户、只能经由婚姻进入生育与家庭分工的时代,长期不婚被视为对群体存续的拖累。这是后世学者常用的一种解释,应当说明,这是我们的分析,并非志文自己说出的理由。与此同时还须并陈另一面:无论生存压力多大,代价都主要由女性承担,这本身就是父权对女性身体与婚姻的强制;“生存理性” 可以解释它的由来,却不能为剥夺个体生命作辩护。
把龙胜的情形与中原汉地并置,会看到两种方向相反、却都不彻底的 “不自由”。
| 维度 | 龙胜苗猺 | 中原汉地 |
|---|---|---|
| 谁主婚 | 男女自择,“不由父母” | 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 |
| 择偶方式 | 耍秧、趁墟答歌,以红巾定情 | 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 |
| 个人有无选择权 | 有 “选谁” 的自由 | 多由尊长议定 |
| 长期不婚的代价 | “世所不齿”,极端至 “父母或杀之” | 宗族压力、口舌与赋役牵连,罕见此种私刑 |
中原那套六礼程序,把婚配的决定权交给了尊长,个人几乎没有挑选对象的余地;但也正因婚姻是家族公事,女子迟迟不嫁,面对的更多是宗族的催促、口舌与赋役上的牵连,反倒少见由亲生父母下手杀害的记载。苗猺恰好相反:它把 “选谁” 的自由交给了当事人,却没有给 “不选” 的自由 —— 你可以在歌会上自由地挑,却不被允许连续三年都不进入婚姻。
所以自由这件事,不能只看有没有选择权,还要看是否保留了不选择的权利。龙胜的青年拥有挑对象的自由,却背负着必须配对成功的时限;中原的女子没有挑对象的自由,却通常不必为嫁不出去付出生命的代价。中原六礼如何一步步推进、其中又有哪些文书与择期的讲究,可参见《岭南嫁娶择日与六礼合婚考》;出嫁前夕的哭嫁、上头等女性自己的仪式,则见《岭南婚嫁哭嫁与上头习俗考》。
从 “女三年无夫则父母或杀之” 到今天的催婚、逼婚,表面看是手段从硬变软,实质的变化发生在别处。
当女性能够受教育、能独立谋生、能不依附于夫家而自己立户,婚姻就不再是她存活的唯一途径,社群也不再能以 “存续” 为名要求每个人必须婚配。一旦不结婚也活得下去,旧时代那种硬性的制裁就失去了立足之地,只能退化为口舌、催促与面子上的焦虑。换句话说,让 “杀” 退为 “催” 的,不是人心忽然变软,而是不婚者第一次拥有了独立生存的现实可能。
因此,衡量这一类习俗是否真正成为过去,标尺不在于今天的父母还催不催,而在于一个女子若选择不婚,能否安稳、有尊严地生活而不被视作 “世所不齿”。志书里那方红巾轻得很,歌会递出便定下终身;“世所不齿” 四个字却重得能压死人。从必须婚配,到可以选择不婚配,这中间隔着的,是一整套让个体得以独立存活的社会条件。
不能直接画等号。旧志的 “猺”“獞” 等是当时对南方山居族群的笼统称谓,还带有俯视色彩,其边界远比今天经过识别的民族宽泛、含混。本文沿用 “苗猺” 仅为忠实于史料语境,所记只是龙胜、连山等局部地区的情形,不代表今天的苗族、瑶族整体,更不能据此概括任何一个现代民族。
现存材料不足以证明它是普遍、惯常的执行。原文用的是 “或杀之”,“或” 是间或、有的之意,并非 “皆杀” 或依律处死;这一条又仅见于《龙胜厅志》,缺乏他志互证,且出自流官之手。可以确认的是长期不婚会招致 “世所不齿” 的强大社群压力,至于杀女是否实有、频率几何,应当存疑,不能当作通例讲述。
据连山、柳州旧志,他们在七月 “耍秧” 或趁墟之日齐聚,屠豕椎牛、共牢而食,成年男女相悦就彼此答歌;唱到情投意合,男方纳一方红巾作为定亲信物,称为 “采”,再约定日期送妇成婚,女子带着所受之物归去,夫妇关系就算定下。整个过程以歌为媒、以红巾为信,不设父母包办的环节。
罕见由父母杀害这种极端私刑。中原婚姻奉行父母之命与六礼,择偶权在尊长,女子迟迟不嫁通常带来宗族催促、乡里口舌以及赋役、宗祧方面的压力,制裁是软性而弥散的。两地的差别在于:苗猺有选对象的自由却有必须成婚的时限,中原没有择偶自由,但不婚一般不致引来杀身之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