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择吉习俗

寡妇改嫁为什么要立婚书?——岭南再醮婚书、招赘上门与守节阶层考

作者:王知远 · 知远风物志 · 发布日期:2026-09-16 · 参考文献 8 篇 · 研究型文章

民国年间,广西榴江(今柳州鹿寨县寨沙镇)修志,风俗门里记下一种和初婚不太一样的婚书:妇人夫亡再嫁,要立一纸婚约字据,把主婚人、受婚金数目、媒人证人的姓名逐一写明,才算凭证。这张纸恰好回答了一个长期被误会的问题——古代寡妇并非只能守节。按清代律例,妇女为夫服丧期满、出于自愿,改嫁本是允许的;只是主婚与受财的权柄握在夫家翁姑手里,改嫁者通常分不到前夫的家产,连自己陪嫁的妆奁也要留下。能不能嫁是一回事,嫁得起、嫁得体面,是另一回事。真正决定一个年轻寡妇去向的,往往不是“贞节”两个字,而是家里还有没有余粮、有没有人肯替她养孤儿、宗族愿不愿意给她留一条路。

研究者手记:让我反复看的,是婚书上那个缺席的落款。主婚人有名有姓,受婚金写明数目,媒证人画了押,三拨人都在纸上,唯独再嫁的女人不作为立约人出现。我这才明白旧志为什么把“再醮”放进风俗门而非列女传:进列女的守节者留下姓名,进风俗的再嫁者只留下一道手续。考据这些婚书,是想把手续背后那个沉默的人辨认出来。

读者质疑

质疑一:朝廷立牌坊、律法也限制改嫁,那寡妇再嫁难道是被禁止、要治罪的吗?

这要把“奖励守”和“刑罚逼守”分开。牌坊、匾额、节孝祠,是对守节者的奖励,却并不等于对所有改嫁者都动刑。《大清律例》真正论罪的,是妻妾在居夫丧期间改嫁(杖一百)、命妇再嫁(追夺诰封、离异),以及母家抢夺、夫家强嫁这类违背意愿的行为。对于普通妇人服丧期满、出于自愿的改嫁,律例不仅允许,还替她规定了“翁姑主婚受财”的合法手续。榴江那套再醮婚书,就是这种合法流转留下的纸面凭证。

质疑二:婚书上白纸黑字写着“受婚金”,这和把寡妇卖了有什么两样?

区别在两个地方:钱归谁、人愿不愿意。婚金在制度上是夫家主婚、收受的财礼,对应的是夫家放弃供养责任、了结财产关系,律例同时要求妆奁产业留在前夫家,它是一次财产与劳动力的清算。律法又专门严惩强嫁和抢夺,说明立法者清楚现实中确有把寡妇当货物争抢的情形,想要守住“自愿”这条底线。但也要承认,在“遗孤乏养”、宗族强势的处境里,一个贫寡妇究竟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,是很可怀疑的——吴川志把再嫁和贫困连写,本身就是提醒:合法不等于自由,立了字据也未必等于心甘情愿。

一、先把几个词分清楚

讨论寡妇再嫁,先要把五件容易混在一起的事分开,它们的手续和代价并不相同:

名称含义关键手续 / 代价
初婚女子首次出嫁庚帖鸾书、纳采问名、择吉亲迎,主婚权在父母
再醮(再嫁、改嫁)夫亡后妇人再嫁立婚约字据,写清主婚、受婚金、媒证人姓名
守节(守志)夫亡后不再嫁,抚孤奉姑需有产、有亲族供养;合条件者可受旌表、建坊
招赘(上门、坐产招夫)不把妇人嫁出,而招男子进门顶门户立约招郎,男方入户助理家务、抚养遗孤
命妇因夫、子官爵而受朝廷封号的妇人律例禁止再嫁,违者追夺诰封、强制离异

本文考述的,是民间再醮与招赘的实际做法,以及它和旌表守节制度之间那道明显的阶层落差。

二、一张再醮婚书要写什么

《榴江县志》风俗门对再醮婚书的记载只有一句话,信息却很密:“再醮之妇立婚约字据,写主婚、受婚金及媒证人姓名于婚约内,以为凭证。”

把它和同一部志书所记的初婚流程对照着看,差别就出来了。榴江的初婚,讲究“主婚之权必由父母”,媒人先到女家请“草庚帖”,女家把女子年庚写在帖上送到男家,三日之内家中没有异兆才订婚约;婚约成立后还要“择吉行聘”,男家备鸾书写男子年庚于左、女家写女子年庚于右,互换收执,作为定婚凭据;婚前有贺郎、祝审的冠笄之礼,次日新郎乘轿亲迎,入门谒祖、入房合卺。这是两家人对等往来、层层铺垫的联姻,具体的庚帖、合八字与送日子流程另有专文。

再醮的字据却简单得多,也“硬”得多:它不交换年庚,不强调两姓和好,落笔就是三样东西——谁主婚、谁受婚金、谁在场作证。与其说这是一张喜帖,不如说它是一份交接与清算的凭证:这个妇人由谁作主改嫁、男家出的财礼交给谁、日后两家不得反悔争执,都要在纸上钉死。

值得留意的是修志人的态度。《榴江县志》的风俗门把“婚姻、再醮、童养媳、入赘、獞俗婚嫁”并列成条。也就是说,在当时记录者眼里,再嫁、招赘和初婚一样,是地方上客观存在、需要如实登记的常规婚俗,并不需要遮遮掩掩。

三、婚书到底在结算什么

再醮婚书为什么把“受婚金”摆在正中?这要对照清代律例才能看懂,三条规定环环相扣。

其一,主婚与受财之权在夫家。《大清律例·户律·婚姻》相关条例规定:“孀妇自愿改嫁,翁姑人等主婚受财”,若是母家聚众强行抢人改嫁,要杖八十;反过来,若寡妇自愿守志,夫家或母家强行把她嫁出去,也要按服制治罪。这一条很关键:律法承认妇人服满之后自愿改嫁是合法的,同时把“谁来主婚、谁来收这笔财礼”明确判给了前夫家的翁姑。榴江婚书上必写“主婚、受婚金”,正是这条律例在民间落地的固定格式。

其二,改嫁意味着一次财产清算。《大清律例·户律·户役》“立嫡子违法”条所附条例写明:妇人夫亡无子而守志者,可以承接丈夫应得的份额;“其改嫁者,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,并听前夫之家为主”。换句话说,一旦改嫁,她不仅分不到前夫家的产业,连自己当年陪嫁过来的妆奁也归前夫家处置,近乎净身出户。理解了这一条,再看“婚金”就清楚了:它是夫家把供养责任卸掉、把妇人与劳动力让渡给别家时收受的对价,也是一段财产关系就此了结的凭据。

其三,律法严惩的是“丧中改嫁”和“命妇再嫁”。《户律·婚姻》“居丧嫁娶”条规定,妻妾在为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的,杖一百;命妇即便服满之后再嫁,也要追夺诰封、判令离异。律法真正划下的红线在这里,而不是普通妇人服满之后的自愿改嫁。

同一套律例于是显出两面:它一方面承认改嫁、并且专门惩罚强嫁与抢夺,另一方面又用“妆奁尽归夫家”和丧期禁忌,把改嫁的代价抬得很高。路没有堵死,过路费却写得清清楚楚。

这里要多说一句,以免把婚金简单看成“卖人”。婚金是否等于把寡妇当作财物卖掉,分水岭在于她是否自愿、这笔财礼最终归谁。律例之所以要专门立下“母家强抢杖八十、夫家强嫁治罪”的条款,恰恰说明当时确有人把寡妇当作可争可卖的对象,立法者试图在夫家的主婚权与妇人本人的意愿之间划出一条线。只是在贫困和宗族强势的现实里,“自愿”两个字常常要打折扣——这也正是下一则材料把再嫁与“遗孤乏养”连在一起写的原因。

四、守节是有门槛的:吴川志里的一笔阶层账

广东吴川的记载,把这件事讲得最直白。《吴川县志》卷一《地舆志·风俗》写道:“妇人重守节,稍温饱家青年失偶罕再醮者。或不能守,嫁间有室无亲人、遗孤乏养,招人入赘,谓之‘上门’。市井小户偶一见之,乡居成族者未之闻也。”

这段话里最要紧的,是开头那五个字——“稍温饱家”。

守节从来不是一句悬空的道德口号,它是有实打实成本的。一个青年寡妇要做到“罕再醮”,至少得同时满足几条:家里要有产,能不靠男人也把日子过下去;要有肯收留孤儿寡母的亲族;宗族要愿意承认她守节的名分,将来才可能为她请旌、请匾,甚至立一座贞节牌坊。这些条件凑齐了,守节才守得成。

一旦“室无亲人、遗孤乏养”,守不动了,旧志给出的出路有两条:要么把她嫁出去(再醮),由别家接走这份供养责任;要么把一个男人招进来(上门),让他顶起门户、把前夫的孩子养大。

最后那句“市井小户偶一见之,乡居成族者未之闻”,更耐人寻味。城镇小门小户偶尔还能见到招赘,聚族而居的乡村几乎闻所未闻。宗族组织越是严密,对寡妇去留的约束、对再嫁招赘的污名就越重——因为宗族要守的是血脉、家产和门风,一个年轻寡妇嫁与不嫁、招谁进门,从来就不只是她个人的事。

读到这里可以停一下:当一种被褒扬的德行,需要财产、亲族、宗族组织三重条件才撑持得住,它就已经不纯粹是个人品德,而更像一种只有部分阶层负担得起的生活方式。牌坊所奖励的,往往正是那些本来就守得起的人家。

五、另一扇门:招赘上门,以及随母改嫁的孩子

被招进门的男人,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叫法。

吴川志里的“上门”,是寡妇在“遗孤乏养”时招人入赘,属于通常说的“坐产招夫”,民间也叫“接脚”——男的进门,承接的是前夫留下的门户和田地,肩上担的是抚养遗孤的责任。它解决的不是新婚,而是一个濒临散架的家庭如何补进一个劳动力。

榴江志另记普通人家的“入赘”,理由有两条:一是“人口单薄,以女招郎,助理家务”,二是“母爱其女,不忍他适”;到民国修志时,这种做法已被当地“改良风俗委员会”列为需要劝导改革的“陋俗”。这一则与寡妇坐产招夫情境不同,但指向同一个底层逻辑:当一个家庭缺的是男丁和劳动力,婚姻的形式就得先为生计让路。志中称入赘“为獐人居多”,“獐人”是旧志原文用字,其具体族群归属今天已难确考,这里照录存疑,不径等同于某一现代民族。

再嫁牵动的不只是两个大人。《雒容县志》卷下《列传·孝义》记有一个叫于继唐的人,“幼失怙,母改醮去,依后父抚育教诲得以成立”。这是单个案例,却让人看见再嫁的另一重后果:孩子随母亲进入新的家庭,由继父抚养成人。一张再醮婚书的背后,往往还连着孩子的归属、姓氏和成长。

六、同一部志书的两种笔迹

最有意思的对照,出现在《榴江县志》内部。

这部志书的列传门,郑重记下了一串节妇:邓启璜之妻曾氏二十三岁守节,获广西提督学院奖以“金石同贞”四字;郭锦球之妻廖氏十八岁夫死,抚孤守节到七十八岁,奖“节茂松筠”;王节舆之妻钟氏十八岁夫死、抚子成立,奖“金石贞操”。可还是这部志书,风俗门里又平平静静地写着再醮婚书、童养媳和入赘。

再翻《遂溪县志》卷十《贞节》、《兴宁县志》和《曲江县志》的列女传,几乎满篇都是“众人劝她改适,她以死自誓、守节数十年、最终坊表其闾”的记载。

这两种笔迹该怎么一起读?列传、列女、节孝,是经过旌表制度筛选之后的书写——能被写进去的守节者本就千里挑一,而且多半出自有能力向官府申报、请旌的家庭;风俗门记录的,则是未经道德筛选的日常。只看列女传,很容易得出“那时人人守节”的印象;把风俗门一并翻开,才看得见多数人究竟怎么生活。被立传的人留下了姓名,被流转的人常常只留下一道手续。

常见问题

古代寡妇到底能不能改嫁?

能,但有条件。按《大清律例》,妻妾在为夫服丧的期限内改嫁要杖一百,受过朝廷封号的命妇不许再嫁;除此之外,普通妇人服丧期满、出于自愿,改嫁是法律允许的,由夫家翁姑主婚、收受财礼,并立婚约字据为凭。民间真正决定她守还是嫁的,除了礼法,更有家境、遗孤和宗族态度。

寡妇改嫁要办哪些手续,婚书上写什么?

据《榴江县志》,再醮要立一纸婚约字据,核心写三项:一是主婚人(通常是夫家翁姑或亲族尊长),二是受婚金(男家交付的财礼数目),三是媒证人姓名。三项写全、立字为据,这门再嫁才算有了凭证。它比初婚省去了庚帖互换、冠笄亲迎等环节,更突出财礼与责任的交接。

“上门”招赘是怎么回事,什么情况下会招?

“上门”即招人入赘。一种是吴川志所载寡妇“室无亲人、遗孤乏养”时坐产招夫,让后进门的男人顶起前夫门户、抚养遗孤,民间也称“接脚”;另一种是榴江志所载普通人家因男丁单薄、以女招郎助理家务,或母亲舍不得女儿远嫁而招婿进门。两种情形共同点,都是家庭缺少男丁劳动力时,让婚姻形式服从生计需要。

既然朝廷鼓励守节,为什么还有不少寡妇再嫁?

因为守节有门槛,而再嫁是兜底。《吴川县志》说得很清楚,“稍温饱家”的青年寡妇才“罕再醮”;一旦穷到没有亲人、无力抚养遗孤,要么再嫁、由别家接手供养,要么招赘、找人进门撑家。旌表和牌坊属于那些凑得齐田产、亲族与宗族名分的人家,市井小户与贫家往往只能按生计作选择。这也是为什么志书里守节与再嫁会同时存在——它们对应的本就不是同一阶层的处境。

参考资料

  1. 地方志:
  2. 《榴江县志》(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)风俗门:“再醮之妇立婚约字据,写主婚、受婚金及媒证人姓名于婚约内,以为凭证”;并载初婚婚姻风俗、入赘之俗;第八编《列传·节孝》载曾氏、廖氏、钟氏守节受奖事。
  3. 《吴川县志》(清光绪)卷一《地舆志·风俗》:“妇人重守节,稍温饱家青年失偶罕再醮者。或不能守,嫁间有室无亲人、遗孤乏养,招人入赘,谓之‘上门’。市井小户偶一见之,乡居成族者未之闻也。”
  4. 《雒容县志》(民国)卷下《列传·孝义》:于继唐“幼失怙,母改醮去,依后父抚育教诲得以成立”。
  5. 《遂溪县志》卷之十《贞节》、《兴宁县志》卷四《列女》、《曲江县志》卷四《列女》:夫死守节、劝改适不从、奏请旌表建坊等记载(作旌表书写之对照)。
  6. 律例与制度(非地方志,用于法律背景):
  7. 《大清律例·户律·婚姻》“居丧嫁娶”条及“男女婚姻”相关条例:居夫丧改嫁、命妇再嫁之罚,以及“孀妇自愿改嫁,翁姑人等主婚受财”、强嫁与抢夺治罪之规定。
  8. 《大清律例·户律·户役》“立嫡子违法”条附例:“其改嫁者,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,并听前夫之家为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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